索引号: | 771939796/2021-00396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政办发〔2021〕28号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州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州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和《湖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舆论高度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经分析研判需要市级层面应对的事件。
市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已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按其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负责应对。
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的生产安全事故,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层面指导协调或者组织指挥。涉及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相邻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1.7 预案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包括本预案在内的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市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市安委会转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主管部门负责人(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适当增加相应副总指挥)。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行、市银保监局、湖州电力局、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铁塔湖州分公司、中石化湖州分公司、中石油湖州分公司、湖州军分区、武警湖州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市级层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3)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协调驻湖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5)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2 市成员单位及职责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相关涉事主体部门和涉事地方,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舆情的应对处置;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政法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协调处置。
(3)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4)市经信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指导、协调工作,协调通信单位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负责应急救援有关物资组织和保障;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5)市教育局:协助做好各类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市科技局: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8)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
(9)市财政局: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救援工作经费,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10)市人力社保局:指导监督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组织制订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责任调查。
(13)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以及城市地下管网、城镇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5)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
(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7)市商务局: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调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型商场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8)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领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处置文化市场生产安全突发事件;负责指导广电系统应急广播工作。
(1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0)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协调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21)市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23)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公共体育场馆、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行业开展应急演练和处置;指导体育系统单位做好赛事活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
(24)市综合执法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25)市总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6)市红十字会:负责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27)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为事故现场提供相关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2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29)市人行:为抢险救援、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支持。
(30)市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1)湖州电力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32)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铁塔湖州分公司:负责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工作,确保信息联络畅通。
(33)中石化湖州分公司、中石油湖州分公司等有关企业: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能源保障。
(34)湖州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应市人民政府或指挥部请求,商请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5)武警湖州支队: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
(36)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相应职责执行。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市级职能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4)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环境监测、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交通管制、善后处置、后勤保障、信息发布、专家支持、安全稳定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武警湖州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实施事故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武警湖州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湖州电力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气象和环境监测情况。
(7)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统筹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市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辖区人民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8)专家支持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员参加。
主要职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9)善后处置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银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和受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10)安全稳定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疏散转移人员、事发区域周边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指导;指导协助加强对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4 各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5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3 风险防控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安全风险因素,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在生产运营阶段应当建立完善日常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定期辨识评估安全风险,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 建档,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控,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健全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对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风险动态。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监测机制,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并做好监测信息集成。根据行业、事故的类别和特点,建立健全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油气输送管道、易燃易爆使用、建筑施工、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点、监测网络、监测区域,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做好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工作,同时加强对有关行业重大风险、重大危险源、风险点的辨识、监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场所、有限空间区域等风险区域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4.2 预警
4.2.1 预警级别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对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本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应当由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4.2.2 预警发布
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预警信息或者通过监测信息分析研判,确认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或者自然灾害、其他事故灾难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涉险或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人民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通报。
预警发布采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逐户通知等渠道或方式,兼顾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敬老院、监管场所等特殊场所以及偏远地区、警报盲区等,精准、快速传播预警信息。
4.2.3 预警措施
预警发布后,涉险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设施的巡查、检修和监测,及时收集、研判和报告有关信息;
(2)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3)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预置、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准备避难疏散区域、场所,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各项准备;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和影响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相关活动,必要时停产,组织人员撤离,转移重要财产。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有关信息;
(2)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及时分析研判制定预警措施方案或建议;
(3)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损失。
(4)加强公众沟通,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公告事态信息、应急措施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或劝告等,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惑,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5)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预置、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准备避难疏散区域、场所,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各项准备。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交通管制。
(7)组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和影响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相关活动,必要时要求单位停产停业,转移、疏散或者撤离相关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2.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级别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当事故风险已经解除,预警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预警指令,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预警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至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其中属于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要在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最迟不得超过 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同步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5.2 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协助救助伤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2)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人民政府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或按照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开展事故应对工作。
5.3 启动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5.4 处置措施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的原则,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5.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和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协调组织下,第一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6 应急结束
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事项。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6.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6.3 总结评估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 应急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规划、指导、建设和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指导、建设和管理本行业、领域市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企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7.2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物资和装备情况,根据部门职责,配备救援和抢险物资和装备。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及时更新和补充。
7.3 技术支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应急救援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研发或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经信、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经信部门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铁路等部门加强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7.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7.7 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8.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3 预案备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8.4培训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8.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33号)中的《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湖州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增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能力,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及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II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态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
(3)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III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
(3)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IV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态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 风险分析
我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有限空间作业、涉燃爆粉尘作业、高温金属熔融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含喷涂作业)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我市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经营场所呈现分散化、简易化,企业员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高,安全生产培训难以落实,是事故易发群体。
4 应急组织体系
4.1 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协调驻湖部队、武警参与抢险救援;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特殊情况如相关领导不在湖州时,由市安委会主任指定相关负责人接替指挥。
4.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安委办承担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和指示,组织协调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参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研判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3 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2)市经信局:负责应急救援有关物资组织和保障;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3)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协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4)市民政局: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
(5)市财政局:负责将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市本级处置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因事故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8)市商务局: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0)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员指令;负责做好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制订事故现场相关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12)市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13)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4)湖州电力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1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6)本预案中未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后勤保障、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和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长负责协调、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长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负责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单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的相关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支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控制危险源及伤员施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清理、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迁移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重要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湖州电力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供应、运送及通信、电力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省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辖区人民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9)善后安抚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担任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事发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等善后工作。
4.5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安委办牵头成立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4.6 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工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工贸企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7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属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5 预防与预警
5.1 预警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管理;对重点防护目标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控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5.2 预警行动
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委会和相关部门。市安委办及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工贸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准备:
(1)发生影响较大停电停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
(2)发生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突发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3)发生恐怖袭击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
(4)其他可能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5.3 预警发布
市安委办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警、警情研判,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安委会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发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IV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IV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黄色等级(III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II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I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5.4 预警解除
当风险已经解除,市安委办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和事故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3)迅速拨打110报警,并及时报告事发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中央、省属在湖企业和市属企业应当同时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至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其中属于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要在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同步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分析评估事故危害程度,达到本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6.2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IV级、III级、II级、I级四个级别。区县人民政府可制定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启动IV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市安委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2)I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3)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启动II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安委办组织专家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按照省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4)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启动I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先行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或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安委办组织专家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委、省政府、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6.3 信息发布
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省安委会指导下,由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新闻舆论组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工作宣传报道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财产损失、救援进展、事故区域交通管制、事故影响范围、次生与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等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情况。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4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自动终止;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终止IV级应急响应。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7.2 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工作。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要总结评估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编制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组织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总结评估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7.3 恢复重建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因事故受损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相关合同,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事故级别,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保障措施
8.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企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8.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并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8.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人民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保障。
8.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8.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8.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经信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8.7 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8.8 科技支撑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9.2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9.3 预案演练
市安委会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日常管理。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和处置矿山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矿山事故的应对工作:
(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舆论高度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经分析研判需要市级层面应对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属地人民政府对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的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不断提高专业应急救援能力。
2矿山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将矿山事故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事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责成处理的。
2.2 重大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事故可能造成10至30人死亡,或者导致50至100人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至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人民政府责成处理的。
2.3 较大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事故可能造成3至10人死亡,或者导致10至50人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2.4 一般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事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下以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市级指挥机构
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由市安委会承担,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湖部队、武警等应急力量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事故协调处置工作,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协调矿山应急专家组,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指导事发地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组织开展矿山事故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为应对矿山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和设计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矿山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市商务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指示,统一调运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 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湖州电力局: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湖州军分区:协调调集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武警湖州支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伤员的搜救、安全警戒、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的疏散等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3 市矿山现场指挥部
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执行;
(4)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驻湖部队参加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要求启动省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4 应急救援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环境监测、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交通管制、善后处置、后勤保障、信息发布、专家支持、安全稳定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武警湖州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实施事故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武警湖州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湖州电力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气象和环境监测情况。
(7)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统筹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省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辖区人民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8)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员参加。
主要职责: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9)善后处置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银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和受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10)安全稳定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疏散转移人员、及事发区域周边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指导;指导协助加强对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5 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监测
矿山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报本地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矿山边坡、地下矿、尾矿库、采空区等关键矿山生产设施、重点事故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分类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4.2 预警响应
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气象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请政府发布矿山事故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企业负责人,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中央、省属在湖企业和市属企业应当同时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矿山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至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其中属于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要在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同步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信息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分析评估事故危害程度,达到本级人民政府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2 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本级人民政府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分级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的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和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令,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组织本级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现场及周边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2)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周边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响应措施:
(1)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市级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支援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3)组织相关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防控对策;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组织事发地相邻区县人民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湖部队、武警部队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3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在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在Ⅲ级、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领导、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报告,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
(2)进一步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协调国家级、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4)慰问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应急救援牺牲人员家属和伤员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5)有序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5.4 处置措施
(1)事故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2)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3)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5)特殊险情的处理。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终止救援。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7)扩大应急。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地下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须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5.6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在市安委会的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5.7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市安委会负责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矿山事故,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在矿山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各级有关部门加强避难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7.2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应急资源库,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4 资金保障
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7.6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提供帮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至少每3年对预案评估一次,根据风险、应急资源等变动情况开展修订工作。负有矿山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8.2 应急演练
市安委办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区县安委办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配套预案的应急演练。加强与周边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矿山单位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专项演练。
8.3 预案备案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9 附则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33号)中《湖州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湖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已经或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周边地市发生对我市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属地为主,分类监管。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职责。
(3)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市、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调联动,共同做好事故的应对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2 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3)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区县人民政府和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等组成。
3.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应急指挥部)
市安委会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能,是市人民政府应对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驻湖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会转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市安委会可要求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同志参加指挥部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特殊情况如相关领导不在湖州时,由市安委会主任指定相关负责人接替指挥。
3.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安委办承担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办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安委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主要职责:传达和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参与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有关成员单位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做好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信息、处置情况、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制定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和重要物资的应急疏散预案;对事故现场和人员疏散区域实施警戒和治安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指导开展社会捐助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因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以及管辖水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事发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相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保障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对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市商务局: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并划定警戒范围;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本预案中未规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市级职能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后勤保障、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和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长负责协调、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长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做好市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武警湖州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实施事故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做好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重要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事发地当地人民政府担任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运送及通信、电力保障等工作。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并进行相应处置工作。
(7)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气象局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级主管单位部门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舆情,防范和消除因事故引发的社会恐慌。
(9)善后安抚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担任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事发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等善后工作。
3.5 专家咨询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与危害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6 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灾害发生,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检测、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持其性能和状态良好。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环境污染、交通、卫生、燃气、建筑工程、通信保障、电力、给排水等专业救援任务。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建立预防检查责任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3.7 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8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属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机制
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事故风险,防止事故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2 预警行动
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市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准备:
(1)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意外停电停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
(2)发生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突发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3)发生恐怖袭击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
(4)其他可能引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4.3 预警发布
市安委办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警、警情研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级别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安委会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发布。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4.4预警解除
当风险已经解除,市安委办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和事故上报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迅速拨打110报警,并及时报告事发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中央、省属在湖企业和市属企业应当同时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至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其中属于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要在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同步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分析评估事故危害程度,达到本级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2 应急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区县人民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和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令,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组织本级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现场及周边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2)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周边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响应措施:
(1)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市级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支援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3)组织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防控对策;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组织事发地相邻区县人民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湖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2.3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在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在Ⅲ级、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领导、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报告,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
(2)进一步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协调国家级、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4)慰问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应急救援牺牲人员家属和伤员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5)有序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5.3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现场具体危险化学品种类,制定有针对性的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4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现场情况和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有毒物质洗消工作。
5.5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6 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环境监测机构和有关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进行分析处理,采取就地就近原则,及时检测分析有毒物质的种类和浓度,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有害影响。
5.7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在市安委会的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信息发布。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等。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5.8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级别,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自动终止;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由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物资、房屋、运输工具、工程机械、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等工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做好避险或因事故影响疏散转移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预防和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市安委会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等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7.2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4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
7.5 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建议和规划安排,落实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提供人员避险场所。
7.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提供帮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培训
各地、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提升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预案备案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8.4 应急演练
市安委办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区县安委办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配套预案的应急演练。加强与周边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专项演练。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与解释。
8.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33号)中的《湖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