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71939796/2019-00006 | 成文日期: | 2019-01-0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应急管理局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保障社会公众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政务阳光透明,推进决策公开,广纳民意,提高会议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媒体人士等人员。
第三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四条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议议题,局办公室应提出会议是否公开、是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第五条 社会公众代表的联系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局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之前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新闻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衔接,及早确定落实受邀列席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名单,并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材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可以向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享有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七条 对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局办公室应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有关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代表,应提前向局办公室报备,对会议中涉及的相关敏感决策事项,应注意做好决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