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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1939796/2021-00013 成文日期:   2021-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政办发〔2021〕40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应急管理局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湖州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9 10:18:3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湖州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湖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3风险防控

3.1风险识别

3.2风险研判

3.3风险管控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报告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灾害分级及响应

5.1地震灾害分级

5.2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与保障

6.2启动响应

6.3响应措施

6.4应急结束

6.5复盘评估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基础设施保障

8.5制度建设保障

8.6避难场所及避险设施保障

9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9.1应对毗邻震灾

9.2特殊时期戒备

9.3地震传言处置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体系建设

10.2监督检查

10.3宣传培训与演练

10.4奖励与责任

10.5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能力,保障地震应急快速、有序、高效开展,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地震灾害和市外发生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地震应急指挥组织体系主要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项工作组和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级、级响应时由市长直接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湖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市武警支队支队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湖州军分区、武警湖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银保监局、市气象局、湖州电力局、电信湖州分公司 、移动湖州分公司 、联通湖州分公司 、铁塔湖州分公司 等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增加其他市级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根据震情和灾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

(3)启动应急响应,确定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抗震救灾宣传;

(5)协调驻湖部队、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

(6)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7)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9)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10)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11)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12)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审批有关地震监测和地球物理观测台网的建设、升级与维护项目;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报送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地震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市科技局:协同开展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和研究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灾区社会面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预防、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外市支援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放射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报送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信息;监控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水管爆裂引起次生灾害源,并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组织开展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供气等市政设施进行排险抢修,协调组织相应抢修力量;指导受灾地区主管部门开展危房鉴定,并督促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监管建设工程的防震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报送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港口和有关公共交通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市水利局:负责报送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疏导灾区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指导监管文化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报送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组织医疗救援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救援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指导震后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开通应急避难场所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公共体育场馆开展抗震救灾应急演练;指导体育系统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地震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救灾成品粮的供应,保障市场供应;负责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紧急配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湖州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行动,必要时应市政府或指挥部请求,商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湖州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抢险救援;协助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抗震救灾抢险救援、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团市委:协助开展地震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救援队参与救援;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市银保监局:负责组织指导保险公司、银行配合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相关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灾后理赔和赔付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监测预报。

湖州电力局:负责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

电信湖州分公司 、移动湖州分公司 、联通湖州分公司 、铁塔湖州分公司 :负责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工作,确保信息联络畅通;指导监管通信工程和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本预案中未规定地震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市级职能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2.1.2 市抗震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组织震情分析会商,分析、判断地震趋势;

(3)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4)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县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现场指挥部以及国家、省地震救援队伍和外省、市地震救援队伍的应急工作;

(5)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6)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7)督导、检查地震应急工作;

(8)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领导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的负责人员担任指挥长,成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地震灾区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人和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协调应急力量、装备资源,部署和组织现场救援工作;

(3)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和救援情况;

(4)做好新闻单位来访接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5)传达落实上级要求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2.1.4 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1.5 专项工作组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群众安置、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涉外事务、灾情评估、信息发布与舆情管理等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湖州军分区、武警湖州支队、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事发地政府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湖州军分区、武警湖州支队、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医疗救护力量配置方案,统筹分配灾区医疗资源,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3)群众安置组: 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方案,保障灾区必需的资金和物资供应,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民紧急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电力局及各通信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通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现场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省地震局杭州地震监测中心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质灾害、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水质监测和危险物品等污染物防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湖州支队、市综合执法局、事发地区县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党政机关、金融单位等要害部门和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设区县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7)涉外事务组: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外办、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按有关规定,协调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8)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省地震局杭州地震监测中心站、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湖州银保监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赔付。

(9)信息发布与舆情管理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外办及各新闻单位、通信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等工作。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识别

区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全面掌握区域内的大地构造背景、地震断裂带分布走向、抗震设防烈度等级、发震历史等实情,查明承灾体的抗震设防能力,建立地震灾害风险清单、台帐,形成静态地震灾害风险等级图,为抗震设防提供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3.2 风险研判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结合日常地震监测数据和震情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分析震情趋势,研判地震风险,划定地震重点防范区域,提出有针对性防范应对措施,形成地震风险提示单,提示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

3.3 风险管控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挥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分析研判、风险提示、协同联动、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实现风险闭环管理,确保防控责任落实到位。

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地震灾害风险管理,认真落实风险防范举措,在城乡规划、国土利用、重大工程设施建设时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重大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扎实推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搬迁、加固等工作,通过一系列有效的防范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地震风险带来的灾害损失。

提升地震应急能力。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坚持底线思维,健全完善上下贯通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地震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加强地震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体系,规范建设地震避难场所,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预案,开展经常性协同演练,不断提升地震应急处置能力。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报告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协助维护地震台站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加强与台站的联系与合作,做好震情跟踪监测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地震信息监测系统和烈度速报系统与省地震局开展震情跟踪和会商等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4.2 震情速报

我市区域内发生有感以上地震,在地震发生后应立即由区县应急管理局、区县政府报告地震参数,依照程序编写震情信息,同时做好群众询问的答复工作;相关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利用省地震局提供的实时地震观测数据与速报信息向当地政府报告震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以及基层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及时向当地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灾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紧急信息报送时限要求,将汇总的灾情信息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区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灾情、震情等信息时,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灾情报告内容: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

市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核实、汇总灾情信息,报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时将收集了解的灾情报市政府,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市外办及市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涉外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要迅速报告省有关部门。

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各自领域的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汇总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地震局、省应急管理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 灾害分级及响应

5.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5.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5.2 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对应地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

当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1 Ⅰ级和Ⅱ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级和II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由市长出任指挥长)。

5.2.2 Ⅲ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出任指挥长),灾区所在地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并根据情况请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5.2.3 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并根据情况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与保障

发生地震灾害后,灾区所在区县、乡镇(街道)要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发动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治、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并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同时提出需要上级支援协调的应急措施和建议。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湖州军分区、武警湖州支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等有关单位根据地震信息通报,组织做好灾情交通、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6.2 启动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信息,召开地震应急工作会议,调度了解灾情形势,分析研判势态,评估震情灾情,根据致灾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确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预案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结合职责协同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6.3 响应措施

根据地震灾情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6.3.1 人员搜救

立即组织发动基层应急队伍和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驻湖部队、武警、消防以及社会救援力量开展受灾群众搜救,调配起重机、挖掘机等大型救灾机器及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受灾受困人员。

6.3.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做好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6.3.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或搭建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组织筹集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生活需要;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加强灾后心理治疗,稳定心态。

6.3.4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重要场所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提出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建议;加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3.5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6.3.6 加强现场监测

应急管理部门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地球物理观测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3.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6.3.8 开展社会动员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志愿活动;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6.3.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参与救援行动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相关工作。

6.3.10 发布信息与管控舆情

根据相关要求,向社会发布地震灾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统筹做好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对涉及外国人伤亡的情况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尤其对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做好组织安排。

6.3.11 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组织对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等调查;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情况;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4 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5 复盘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总结地震应急工作,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抗震救灾过程进行复盘评估,总结经验,补齐短板。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市决策部署,市政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根据灾区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等专业救援力量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等单位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专业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级应急管理、水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为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

发挥长三角区域地震应急救援协作联动机制作用,必要时请求就近区域应急力量及时增援,及时满足抢险救援需要。

8.2 指挥平台保障

加强地震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综合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上下贯通、功能完备、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情快速评估与动态更新、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有效提高地震应急指挥效能。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区县政府和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建成规模适度的市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4 基础设施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卫星通信、移动通信、移动发电和供电等应急设备,保证震后通讯联络畅通,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有线传输覆盖网,指导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湖州电力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能源保障运行管理和调节,提高非常态下能源供应保障能力。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德清通用机场和安吉通用机场应在上级航空部门的协调下,发挥航空应急救援的特殊作用,加强对地震灾害地区的物质空运和受灾人员转场救助救治,充分发挥航空应急起降点的作用。

8.5 制度建设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主要有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各成员单位完善具体相关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8.6 避难场所及避险设施保障

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对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9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9.1 应对毗邻震灾

当毗邻地市发生地震造成我市境内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发生毗邻地区的灾民大量进入我市境内避难的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商务局牵头,督导区县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妥善安置避难灾民,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当其他省、市发生6级以上大地震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时,可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牵头,对受灾地区进行一定的物资援助,必要时派出我市救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9.2 特殊时期戒备

应对市内举办重大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时期,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安排应急值班,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报市政府。

9.3 地震传言处置

当我市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市应急管理局判断震情趋势,迅速通过宣传部门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传言发生地的地震部门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3)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4)市委宣传部对传言发生地区的宣传机构进行指导,统一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5)传言发生地的各级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传言原因,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开展教育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体系建设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结合实际工作,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区县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0.2 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对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大企业、生命线工程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10.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应急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10.4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迟报、瞒报、虚报突发事件信息等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55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2现场处置机构

3 事故分级

3.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级)

3.2重大火灾事故(级)

3.3较大火灾事故(级)

3.4一般火灾事故(级)

4 监测预防

4.1火点监测

4.2火灾预防

4.3隐患消除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机制

5.3信息报送与处理

5.4医疗卫生救护

5.5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5.6群众安全防护

5.7紧急避险

5.8案件查处

5.9信息发布

5.10应急结束

5.11后期处置

5.12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资金保障

6.3力量和装备保障

6.4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会议与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会议

7.4演练

8 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8.2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防范处置火灾事故机制,科学有效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救援和处置,较大、一般火灾事故的救援和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为主。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救援。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保证灭火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战术、技术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各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为主。市级有关单位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成立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湖州市支队、市银保监局、市气象局、湖州电力局、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事发区县政府主要领导。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市重特大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制定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

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5)统一调度全市灭火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资源、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负责指导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管理和服务,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负责重特大火灾救援过程中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工作;组织刑侦等技术力量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火灾事故导致的次生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4)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火灾发生地的供水、供气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敷设临时供水管线,关闭火灾发生地需要关闭的供气管道阀门,确保火场扑救用水供给;提供建筑设计和相关设施资料,组织建筑结构专家对起火建筑安全性开展评估,配合做好临时加固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统计;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对可能发生疫情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处置;组织医疗专家参与医疗救护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领导市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统一调度市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负责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资源;依法承担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队伍参与灭火救援,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督促各区县制定完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灭火救援专业培训,组织全市灭火救援演练;建立火灾事故救援专家组,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9)湖州军分区:当发生大面积火灾、危险化学品和核生化相关火灾事故时,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协调驻湖部队参与救援行动,并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分队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和现场管控工作。

(10)武警湖州支队:当发生大面积火灾、危险化学品和核生化相关火灾事故时,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与火灾扑救、安全保卫和监测洗消工作。

(11)市银保监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数值模拟和评估,提出处置和疏散建议;对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13)湖州电力局: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4)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通信保障,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组织、调度各类应急通信保障力量,重点保障应急处置通信工作,并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

其他市级有关单位根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市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现场处置机构

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派出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灭火救援的相关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市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派。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事发地区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视情由事发地区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置于火灾事故现场附近。

2.2.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作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督促检查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市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2.2.3 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1)救援行动组:负责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动消防救援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赶赴现场抢救伤员。该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3)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确保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稳定。该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4)物资供应组:负责救援所需物资和装备的供应和运送,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能源、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参与。

(5)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

(6)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等。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部门参与。

(7)通信保障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优先保障现场灭火处置应急指挥通信畅通。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当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参与。

(8)事故调查组:负责确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相关单位参与。

(9)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负责事故相关舆情处置工作。该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3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级)、重大火灾事故(级)、较大火灾事故(级)和一般火灾事故(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3.2 重大火灾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市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3 较大火灾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市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3.4 一般火灾事故(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县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县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县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县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队伍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110接处警系统的火警信息通报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成年公民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2 火灾预防

各级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市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4.3 隐患消除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有关部门按规定,迅速、准确地将火灾事故和前期处置情况上报市指挥部。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市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本预案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应当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及有关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一般火灾事故,视情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2)应对较大火灾事故,启动区县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3)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启动区县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市级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报市委、市政府。

(2)市指挥部和市级有关单位以及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视频资料。

5.4 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征用过往车辆。

5.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5.6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7 紧急避险

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5.8 案件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5.9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10 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11 后期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社会秩序。

5.12 事故调查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重大火灾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市政府、区县政府负责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市级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等级和实战需求,调度通信保障队伍、物资等资源,组织实施通信保障工作。当地基础电信企业派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利用卫星通信、集群通信、车载移动通信等应急通信装备,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先抢通、后恢复的原则开展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应急指挥通信需求,同时确保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织和战时运维工作,根据灾情等级和实战需求,调度市、区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到场开展保障,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开展联勤联动。

6.2 资金保障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按照《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或市级有关文件组织实施。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6.4 技术保障

消防救援机构和科技部门应当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7 宣传、培训、会议与演练

7.1 宣传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7.2 培训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开展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7.3 会议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以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不断完善灭火应急联动机制。

7.4 演练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多部门联合重特大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在实施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县应当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火灾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会议和演练。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湖州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