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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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771939796/2019-00114 | 发布日期: | 2019-0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处室: | 组宣人事处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单位地址: | 金盖山路66号 |
工作职责 | |||
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04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0日
湖州市应急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湖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处级。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的规划、计划,以及有关政策和制度。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检查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受市委、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较大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并推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按党委政府要求,组织统筹、协调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全市地震监测、安全性评价、震灾预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按照权限负责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指导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平台和调拨方面的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组织执行国家、省应对重大以上灾害指挥部的指示、命令。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指导区县对应指挥机构的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加强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普及防灾救灾知识,提升自救互救技能。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后勤、档案、政务公开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承担舆情应对工作。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工作。 (二)应急指挥处。承担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统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相关工作,承担较大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 (三)应急保障处。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信息传输渠道规划和布局,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管和装备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拟订相关政策、规程和标准,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监督、指导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核,以及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相关工作,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普法宣传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五)减灾救灾处。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有关河塘湖泊和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台风、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承担地震监测、安全性评价、震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处(挂政务服务管理处牌子)。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登记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关停或搬迁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及储存设施和生产装置处置情况。按权限负责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培训。组织、指导、协调“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核、发证等工作。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处。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培训。 (八)综合协调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部门和区县政府履行自然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及相关执法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九)组宣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牵头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承担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5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州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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